案例标题
樊XX与某餐饮店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樊XX在某餐饮店就餐期间,因饭店煤气管道口突然裂开并着火,致使原告被烧伤。原告曾就前期损失向法院起诉并获得赔偿。现因上述事故中烧伤仍需抗瘢痕及激光等方式治疗,产生新的医疗费用等损失,被告仍拒绝赔偿。原告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数万元。被告辩称部分费用已在前期判决中处理完毕,不应重复支持;原告治疗次数过于频繁,涉嫌过度医疗;鉴定费因未构成伤残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前期判决已支持护理期、营养期共计近三十天,本案仅支持剩余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已在前期判决中处理,不再支持。鉴定费因原告伤情不构成伤残,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被告某餐饮店、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三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