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赵XX与王XX等合伙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与被告王XX系朋友关系,二人合伙承建了某置业公司位于某地的多个楼房及附属工程项目。
双方口头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均分利润、共担风险。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某置业公司已将全部
工程款支付至王XX名下,共计两千余万元。原告为合伙工程投入了数百万元,但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结算。
原告多次督促结算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四百余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双方并非合伙关系,
而是融资合作关系,且原告主张的利润率有悖常理,涉嫌虚假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中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凭证,且部分工程支出票据由原告保管,
综合本案情况,支持原告主张的合伙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应按法律规定分配收益。
案涉工程款系被告陆续接收使用,与其个人实际投资存在混同,具体出资情况不明确,
工程利润以双方相对平均分配为原则。经司法会计鉴定及补充鉴定,确认工程利润总额数百万元。
鉴于第三人以房抵工程款金额已超过收入利益部分,应仅对所抵房屋进行分割分配。
判决如下:
确认原、被告在案涉工程建设中为合伙合同关系,案涉工程总收益为数百万元;
原告分得工程收益价值数百万元的多套房产,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交接;
被告分得工程收益价值数百万元的其余房产;
原、被告就案涉工程合伙账目两清,权利义务终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