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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喻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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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通过司法鉴定成功证明喻某某构成九级伤残,并系统主张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法院对上述项目予以全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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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钱XX与喻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喻XX系从事回收废旧物品人员。上诉人钱XX与某食品公司洽谈,将该公司车间离地数米高顶棚
上的废弃通风管道出售给钱XX,并由钱XX负责拆除。钱XX带领喻XX等人到车间顶棚拆除通风管道。
喻XX在操作时踩在遮盖通风口的复合板上不慎摔落受伤,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喻XX诉至法院,要求钱XX、某食品公司及其独资股东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钱XX辩称其与喻XX系合伙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某食品公司辩称其不存在过错。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钱XX与喻XX之间符合个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某食品公司将高处拆除作业交由不具备专业操作证的人员完成,存在指示、选任过错;钱XX作为接受
劳务一方,亦存在过错;喻XX自身不具备高处作业资质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过错。
酌定喻XX自担部分责任,钱XX、某食品公司各承担部分责任。某食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其独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喻XX系按照钱学生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拆除劳务工作,双方之间更符合个人提供劳务
的劳务合同关系特征,一审认定适当,钱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钱XX赔偿喻XX各项损失共计数万元;
某食品公司赔偿喻XX各项损失共计数万元;其独资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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