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消防设备销售公司与田XX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消防设备销售公司诉称,被告田XX曾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并提交了两份《现金借款单》
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分别借款数十万元和数万元,共计十余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案涉转款发生时其系原告公司员工,上述款项系原告向其支付的提成及奖金,并非借款。
被告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邮箱往来记录、销售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处任职期间
从事销售业务,原告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向其转账多笔较大金额款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关系的有效成立须具备借贷合意和实际支付款项两个要件。
案涉转款发生时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现金借款单》系原告公司制作的格式单据。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进行的多次转账中多笔金额较大,案涉款项也系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转账。
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系提成及奖金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依据不足。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消防设备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