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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消防设备销售公司与田XX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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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扎实的代理工作,张丽律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完全胜诉结果,避免了当事人承担十余万元的还款责任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某消防设备销售公司与田XX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消防设备销售公司诉称,被告田XX曾以个人名义向公司借款,并提交了两份《现金借款单》
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分别借款数十万元和数万元,共计十余万元。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辩称,案涉转款发生时其系原告公司员工,上述款项系原告向其支付的提成及奖金,并非借款。
被告提交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邮箱往来记录、销售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在原告处任职期间
从事销售业务,原告法定代表人曾多次向其转账多笔较大金额款项。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关系的有效成立须具备借贷合意和实际支付款项两个要件。
案涉转款发生时被告系原告公司员工,《现金借款单》系原告公司制作的格式单据。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
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进行的多次转账中多笔金额较大,案涉款项也系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向被告转账。
被告主张案涉款项系提成及奖金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告未能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
原告主张案涉款项系借款,依据不足。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某消防设备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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