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涉及个体工商户主体混同的劳动争议纠纷。2025年,薛X入职位于丹阳某处的“禧**大酒店”从事厨师工作,约定月薪12000元。工作期间,其接受王X的管理并发放工资,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2月,薛X因请假问题与管理人员王X发生争执,被口头辞退。随后,薛X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该酒店未签合同、违法解除等,仲裁委驳回其请求。薛X不服,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喜**大酒店”、经营者李X及王X列为被告,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赔偿金。一审判决支持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后,喜**大酒店不服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难点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用人单位主体认定。喜**大酒店坚称其从未雇佣薛X,薛X服务的系案外人经营的“禧**大酒店”,试图切割与薛X的关联。其次,证据呈现碎片化。薛X持有的各项证据,表面看与喜**大酒店无直接关联。再者,“禧**大酒店”注册地址与薛X主张的工作地址存在差异,且经营者李X辩称其系后期接手,对前期纠纷不知情。这种“挂名”与“实际运营”分离的状态,给劳动关系的认定制造了巨大的法律障碍。
三、律师代理成果
代理律师纪留芬在案件一审、二审中展现了极强的证据组织与庭审对抗能力,最终取得全胜成果:
1.锁定主体混同:通过调取各项官方证明,成功证明“禧**大酒店”仅是喜**大酒店对外使用的商业名称,二者地址、经营主体完全重合。
2.夯实双倍工资:针对喜**大酒店否认劳动关系的核心抗辩,律师通过提交微信群聊记录、证人证言及完整的微信转账流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判令喜**大酒店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维持原判胜诉:最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李X对酒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