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许XX与李XX、邢XX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许XX经被告介绍某中等专业学校食堂、超市经营权项目,认为项目可行后,
将数十万元转入被告指定账户。后项目无法继续进行,被告表示尽快退款但迟迟未予支付。
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数十万元及利息。被告李XX辩称其仅收取部分款项,
仅愿偿还该部分。被告邢XX辩称其收取的款项中部分已作为报酬支付给案外人。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委托协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
能够证明被告为原告介绍项目,原告向被告转款数十万元,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
原告转款后并未承包涉案项目,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该款项,予以支持。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委托款数十万元及利息(以数十万元为基数,
自指定日期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