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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景XX、贾XX中介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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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成功争取到绝大部分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的判决结果,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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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景XX、贾XX中介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许XX与被告景XX签订《居间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对接某学校餐厅超市项目,
协助原告与项目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协助原告与项目方签订合同完成后,原告需立即支付报酬。
合同签订当天及次日,原告向被告贾XX(与景XX系合伙关系)转账共计数万元。
后原告发现与项目方的承包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未能进场经营,项目方已将原告支付的押金及租金全额退。
原告遂要求被告返还报酬,被告以居间事项已完成、项目无法合作系原告与项目方之间的问题为由拒绝返还。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报酬、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促成了原告
与项目方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且项目方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最终未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
原告未进场经营。被告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权收取报酬,已收取的报酬应予返还。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予
以支持,违约金及律师费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报酬数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数万元为基数,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指定日期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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