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某建安集团公司与孙XX等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安公司诉称,被告孙XX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名义与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两份施工承包合同,
孙XX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因孙XX拖欠农民工工资,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原告下达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原告最终代孙XX垫付了农民工工资数十万元。原告认为,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原告清偿后可依法追偿。原告还认为,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
某机械设备安装公司、某建筑工程公司实际收取了工程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有效证据可以证实,案涉两个施工项目系孙XX
借用原告资质、以原告名义签订合同,由孙XX作为实际施工人组织施工。双方存在实质上的挂靠合同关系
(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孙XX未能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原告垫付数十万元,
该损失应由孙XX承担。原告要求孙XX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其他三家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因与原告存在挂靠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仅为孙XX,原告向该三家公司转账系按孙XX指示转交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数十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