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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与刘XX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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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原告在一审阶段多次变更欠付工资金额的主张,张丽律师通过稳定的证据体系和仲裁阶段的自认,成功使法院认定原告多次变更金额缺乏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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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

某置业公司与刘XX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被告刘XX于2013年入职原告某置业公司工作,从事客服岗位。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原告长期拖欠工资、欠缴社保等问题,刘XX于2024年9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保等。仲裁委裁决原告支付刘XX工资十余万元、经济补偿金数万元。原告不服裁决,
诉至法院,主张:疫情期间及停工待岗期间工资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部分月份工资已发放不应重复计算、

经济补偿金不应支付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2020年起一直未按时向被告支付工资,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原告公司管理混乱,未向被告通报工资明细、未发放工资表,也未出具有效证据证明员工工资待遇,
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根据被告提交的与公司人事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告知的欠薪数额,
以及原告在劳动仲裁阶段自认的欠薪数额,认定原告欠付刘XX工资十余万元。因原告存在欠付工资情形,
刘XX主张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工资十余万元、经济补偿金数万元;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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