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王XX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周某某驾驶电动二轮车与前方行人原告王XX发生碰撞,造成王XX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某承担
事故全部责任,王XX不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数十天,经司法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鉴定费等共计十余万元。被告辩称部分赔偿项目金额过高、误工费不应支持(原告已超退休年龄)、
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应按原告定残时年龄计算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各项有效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十五万余元,扣除被告已垫付的医疗费后,
被告应赔偿原告十二万余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定残时已年满七十一周岁,赔偿年限按九年计算;
关于误工费,原告虽已超退休年龄,但仍有劳动收入,参照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标准计算误工期;
关于营养期、护理期,根据鉴定意见酌定计算。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十二万余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