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赵XX与某建安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挂靠被告某建安公司,从总包方处承包了某科技馆新馆项目土建工程二标劳务施工。
赵XX组织施工至一定时期后无力继续施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剩余工程由中鼎XX另行安排施工,
并对前期遗留的债务清偿、工人工资发放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后赵XX起诉要求中鼎XX支付截留的
工程款及利息;中鼎XX提起反诉,要求赵XX返还垫付款项、欠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赔偿因诉讼导致账被查封的损失等。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挂靠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但双方为处理挂靠终止后的债权债务关系
签订的《协议》中,除涉及资质借用内容外,其他有关清理债权债务的内容应为有效。
经逐笔核对双方争议款项(包括中鼎XX向赵XX支付的款项、代付工人工资、垫付税金、管理费、
赵XX投入资金等),认定中鼎XX垫付的款项及管理成本合计百余万元,赵XX应予返还。
关于中鼎XX主张的利息和赔偿,对《协议》签订前的垫付费用不予支持利息;
对《协议》签订后的垫付款项及因赵XX原因导致账户被查封的损失,酌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判决如下:
赵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鼎XX支付百余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分多笔按不同起算日计算驳回赵XX的本诉诉讼请求;
驳回中鼎XX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