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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XX与王XX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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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律师成功将卢某某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列为被告,并判令其在继承卢某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为后续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郑XX与王XX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郑XX主张,卢XX(已故)曾多次向其借款,累计借款本金一百余万元,卢XX出具了多份借条。
被告某机械设备公司(卢XX系其独资股东)在部分借条中作为担保方加盖公章。卢XX收到借款后,
部分款项用于支付购房款、转给其配偶王XX(本案被告之一)、转给某机械设备公司等。原告认为,
该债务应由卢XX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
某机械设备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共同还款责任,王XX应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部分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卢XX欠原告借款本金一百余万元及相应利息(按不同借条约定的利率或起诉
时LPR计算)。关于某机械设备公司的责任:对2020年借条中的三十万元,原告主张连带清偿责任已超过
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间,不予支持;对2024年借款中的部分款项(共计数万元)有证据证明用于公司生产经营,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某机械设备公司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关于王XX的责任:王XX未共同签名亦未事后
追认,但有证据证明卢XX将部分借款(共计数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或直接转给王XX,
该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王XX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卢XX的法定继承人(王XX、女儿、父母)
应在继承卢XX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判决如下:

王XX等四名继承人在继承卢XX遗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百余万元及相利息;

某机械设备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数十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王XX对上述债务中的数十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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