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劳动争议中,很多公司试图利用其“优势地位”和模糊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肆意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吴中律师团队处理的一起案件中,公司无法证明违规事实,也未经过法定民主和公示程序,便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强行解雇员工。
团队律师在庭审环节紧扣“举证责任”这一核心防线,成功推翻公司主张的“拒不接受保密检查”、“严重违纪”等指控。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高额赔偿金。
这起案件的胜诉,充分彰显了吴中律师团队精准把握举证责任要点、高效制定应诉策略的专业能力,也为同类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案情简介
员工孙某在某公司担任研发岗位,2025年某日,公司突然向孙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内容称:因孙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具体表现为“拒绝接受保密检查”,故公司决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予支付任何补偿。
令孙某困惑的是,他在职期间从未收到任何关于“保密检查”的通知,也未接到任何书面警告。公司强行开除后,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孙某无奈之下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公司以“不接受保密检查”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
团队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必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关于“保密检查”与“违纪”: 公司声称孙某“拒不接受保密检查”,但并未能提供任何视频、录音或书面通知送达的孙某签字凭证。
团队律师指出,公司仅凭单方制作的《涉密人员奖惩通知单》(且无孙某签字)来认定其行为构成“严重违纪”,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上,没有送达的“通知”等于空气。
同时,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等文件,虽然经过了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但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公示或送达通知的方式有效告知员工(如未留存员工签收证据)。未经公示的制度,对员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仲裁委完全采纳了团队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裁决公司向员工孙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万元。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均与原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