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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辩护—境外电信诈骗回流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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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豪律师 在线
北京大成(南京)律...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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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检察院阶段为当事人争取到检察院建议量刑以下的判决结果。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xx年,被告人“陈X”在他人招募下,赴境外加入电信网络诈骗集团“陈X”曾担任业务员、组长等职通过社交软件诱骗被害人在虚假平台投资一年领取违法所得人民币万元。后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XX人民检察院认为其行为属于诈骗罪“有其他严重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二、办案经过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团队接受“陈X”家属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1.主张“陈X”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2021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而该意见要求诈骗对象为境内居民,本案诈骗对象是外国人,故应不适用“其他严重情节”;

2. 强调“陈X”系被他人卖入园区,处于被迫状态,且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3.本案中存在与“陈X”使用相同外号的人员,量刑时予以区分;

4.客观反映其家庭困难等情况。

三、案件结果

最终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二年五个月的基础上,为“陈X”争取到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的最终刑期。

四、律师价值与办案成效

1)提出“其他严重情节”不应对被告人适用的法律意见,推动合议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实际作用与参与程度。

2)细致梳理卷宗中组织架构,以及被告人参与时间,从而更好地认定被告人从犯地位,为减轻处罚奠定基础。

3)在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二年五个月的基础上,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年三个月的最终刑期,并尽量减少罚金数额,实现了有效辩护。


  • 2025-03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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