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XX年2月,当事人“王X”(系某私营企业负责人)因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为缓解资金压力,寻求提升信用卡额度。一名自称金融公司经理的男子主动联系,声称可垫付欠款并为其提额,双方约定在茶社见面。“王X”将名下多张银行卡交予对方操作。期间,一名外省电信诈骗被害人的25万余元被骗资金转入“王X”卡内并被迅速转出。次日“王X”取现时发现银行卡被冻结,对方失联,“王X”察觉被骗后主动报警。随后,“王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某县公安局跨省抓捕并刑事拘留,后转为取保候审,案件被移送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办案经过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团队接受“王X”委托后,迅速展开辩护工作,精准锁定“主观明知”这一核心构成要件作为突破口,并从以下多维度构建辩护体系:
1、还原行为动机,证实“王X”具有真实的民事应急需求,无参与犯罪之目的;
2、解构行为模式,逐项比对并论证“王X”主动支付费用、暴露住址、留存对方身份信息、发现被骗后主动报警等行为,均符合被骗者特征,与犯罪者逻辑相悖;
3、紧扣犯罪牟利要件,指出“王X”全程未获利反而约定付费,系“付费方”而非“收款方”;
4、对照司法解释,逐一排除七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
5、主动调查取证,提交企业经营资料、民事起诉状及传票等三组关键证据,构建完整反证链条;
6、逐点反驳指控逻辑,瓦解公诉机关对“明知”推定的证据基础,并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辩护意见,充分沟通。
三、案件结果
经某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王X”参与实施诈骗,亦不足以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检察院决定对“王X”不起诉。当事人不仅免受刑事追诉、不留犯罪记录,其个人声誉与家庭生活亦得以回归正轨。
【特别说明】本栏目所展示案例均为团队过往办理的真实案件,仅用于体现团队在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不代表对任何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个案情况不同,辩护策略与处理结果均存在差异,具体法律服务方案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