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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伪造雪茄标识、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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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围绕犯罪数量认定、共同犯罪作用大小、认罪认罚等要点展开辩护,使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量刑建议刑期下降。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20xx年,被告人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向另一被告人提供某商标标识样式的产品,委托其生产制作该产品。某甲收到上述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产品后,线上对外销售,违法所得数十万元。XX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团队接受某甲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工作。律师团队重点提出以下辩护策略:

1、关于犯罪数量的异议。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商标标识数量证据不足,鉴定意见中对部分权利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证据不足。

2、关于商标标识的折算问题。辩护人提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多个商标使用在一件商品上,应进行折算。

3、关于罪责地位。辩护人认为,在上下游犯罪中,另一被告人的作用明显大于某甲,不应将某甲列为第一被告人。

4、关于量刑情节。某甲主观故意相对较低,获利较小,大量标识未销售;系初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父母体弱多病、家庭经济困难。请求对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上述要点充分发表意见,并提交重新折算说明、家庭困难证明等证据。经过有力辩护,公诉机关变更起诉书,量刑建议刑期下降。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甲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某甲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四、律师价值与办案成效

(1)提出犯罪数量异议。律师针对称重程序、聊天记录关联性、鉴定依据等提出异议,促使公安机关对数量进行二次清点,确保了数量认定的严谨性,为当事人后续申诉等保留了有力论点。

(2)精准区分共同犯罪与上下游犯罪,厘清责任边界。律师提出某甲不应列为第一被告、作用相对较小的意见,有效呈现了全案责任链条,推动法庭对三被告人量刑时分别考量。

(3)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指导某甲稳定供述、全面配合,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到相对合理的刑期。

【特别说明】本栏目所展示案例均为团队过往办理的真实案件,仅用于体现团队在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不代表对任何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个案情况不同,辩护策略与处理结果均存在差异,具体法律服务方案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


  • 1970-01-01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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