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xx年,被告人某甲在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以高额年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造成损失金额达数千万元。本案属于早期非法集资案件,受当时刑事政策影响,量刑普遍较重,且某甲因经济能力有限,无法全额退赃退赔。XX人民检察院认为,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提起公诉。
二、办案经过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程豪律师团队接受某甲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与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工作。律师团队重点提出以下辩护策略:
1、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关于认罪认罚从宽。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3、关于积极退赔与谅解情节。案发后,尽管某甲经济困难无法全额退赃,但其亲属仍尽力代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部分集资参与人对某甲表示谅解,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4、关于适用缓刑的建议。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上述要点充分发表意见,并提交退赃凭证、谅解书等证据。
三、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某甲伙同他人,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退赔部分款项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四、律师价值与办案成效
(1)成功争取自首、认罪认罚从宽认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指导某甲主动投案、稳定供述,协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获得自首情节认定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在法定幅度内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刑期。在早期非法集资案件量刑普遍偏重的司法环境下,为当事人在法定幅度内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刑期。
(2)积极促成退赔与谅解,体现悔罪态度。律师协助某甲亲属筹措资金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法院将此作为重要酌情从轻情节,在损失金额高达数千万元且无法完全弥补损失的情况下,避免了更重的实刑判决。
(3)体现专业辩护在实刑案件中的价值。本案属于早期非法集资案件,当时司法政策对非吸犯罪打击力度大、量刑起点高,且涉案金额巨大、未能全额退赃,获得缓刑难度极大。律师通过精准把握自首、认罪认罚、部分退赔谅解等从宽情节,有效降低了量刑幅度,并为后续执行中的退赔问题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特别说明】本栏目所展示案例均为团队过往办理的真实案件,仅用于体现团队在相关领域的法律服务经验,不代表对任何后续案件结果的承诺。个案情况不同,辩护策略与处理结果均存在差异,具体法律服务方案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