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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引发工程款追偿纠纷,代理发包人成功免责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王顺友律师 在线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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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厘清工程转包三方法律责任,梳理合同、生效判决、付款及维修全套证据,当庭抗辩未结算不构成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成功驳回实际施工人追责诉求。为置业公司规避重复付款、连带清偿风险,免于额外经济赔付,同时梳理项目发包、结算、质保风控要点,为企业后续工程合规运营筑牢法律防线。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某XX公司(我方当事人,发包人)将本地一期污雨水及道路工程,以固定总价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某工程管理公司。该工程管理公司承接工程后,擅自将整体工程转包给某建设公司实际施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案涉工程于 2021 年 某月交付投入使用,后续因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费用抵扣等产生多重争议。实际施工的建设公司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首次起诉发包人及转包方,法院判决我方XX公司在自认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我方已足额履行完毕;后续建设公司又再次起诉,要求转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并主张我方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1. 转包方私自转包工程,发包人是否需对后续新增工程款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2. 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后期维修费用,能否抵扣工程款项;
  3. 发包人与转包方未完成最终结算,能否直接认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审理过程

接受我方XX公司委托后,代理律师王顺友律师全面梳理案件脉络、收集证据材料:提交前后两次诉讼判决书、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工程质量沟通记录、维修报价单据等;庭审中重点答辩:一是我方已将工程发包给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对私自转包行为无过错;二是我方已按前诉生效判决足额支付自认欠付款项,无额外付款义务;三是转包方未向我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双方未最终结算,无法认定我方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四是部分维修问题虽发生于质保期届满前后,但施工方工程质量缺陷客观存在,相关维修费理应依规抵扣。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存在典型违法转包情形,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自行完成私下结算,确认剩余未付工程款金额;发包人与转包方就工程结算价款、维修费用始终存在争议,未达成最终结算合意。
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判决由转包方单独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及相应利息,驳回实际施工人要求我方XX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无需再承担任何工程款清偿义务,案件诉讼费由对方败诉方承担。

三、律师价值

  1. 精准界定法律责任边界:明确发包人合法发包、无转包过错,厘清实际施工人、转包人、发包人三方责任划分,突破实际施工人随意向发包人追责的诉求,守住我方企业法律底线。
  2. 证据链完整夯实抗辩基础:整合合同、裁判文书、付款记录、质量沟通及维修凭证等全套证据,有效反驳对方主张的欠付工程款事实,让法院采纳我方全部答辩意见。
  3. 规避企业额外经济损失:成功阻断实际施工人向我方追责诉求,避免企业重复支付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企业挽回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4. 梳理工程风控合规要点:通过本案厘清工程发包、结算、质保、维修全流程法律风险,为企业后续工程项目发包、合同签订、款项支付、质量管控提供合规参考,防范同类转包及工程款纠纷再次发生。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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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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