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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款39万监理费遭住建局拒付!王顺友律师据理力争,仲裁全额回款并拿下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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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某企业监理公司委托后,系统整理合同、竣工资料、催款记录等全部证据,逐一驳斥住建局四项抗辩主张,厘清行政法规与上位法适用界限,固定工程验收交付关键事实,全盘支撑委托人诉求,全额追回近四十万欠款,切实挽回某企业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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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行政机关工程款监理费催收仲裁、中小企业款项追索、工程逾期利息维权

代理方向

代理监理企业向住建局追索工程监理尾款,主张欠付监理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全程负责仲裁案件证据整理、庭审质证、法律辩论等全部代理工作

判决结果

裁决住建局十日内全额支付监理尾款398700元,以398700元为基数,自202338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直至款项实际付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11103元由住建局承担,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接受企业监理公司委托后,系统整理合同、竣工资料、催款记录等全部证据,逐一驳斥住建局四项抗辩主张,厘清行政法规与上位法适用界限,固定工程验收交付关键事实,全盘支撑委托人诉求,全额追回近四十万欠款,切实挽回某企业经营损失

案情内容

本案件委托人是一家监理公司,早年与当地住建主管单位签订道路排水配套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整体监理服务酬劳共计一百三十二万九千元,服务范围覆盖项目施工以及后期保修全流程。委托人依照合同约定派驻人员全程跟进项目监理工作,项目在二零二二年九月正式通车投入使用,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手续。住建单位仅向委托人支付七成监理费用合计九十三万零三百元,剩余三十九万八千七百元尾款长期拖延不予结算。

委托人多次通过线上沟通、当面洽谈等方式持续催要款项,但住建单位提出多项理由拒绝支付尾款。其一,声称监理企业没有移交完整竣工资料,合同约定的尾款支付条件并未达成;其二,不认可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为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主张双方对竣工时间存在重大争议;其三,案涉监理合同没有写明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委托人无权主张逾期利息;其四,单位财政资金紧张属于客观履行困难,不存在恶意拖欠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相关责任。

当事人多方咨询后,委托王顺友律师全权处理本次仲裁维权事宜。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全部案件材料,锁定案件几大核心争议焦点,分环节收集固定全套胜诉证据,包含监理服务合同、多份项目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住建单位付款银行流水、多年持续催款微信聊天记录、官方媒体发布的道路通车新闻、某监理企业资质证明等七组核心证据,搭建完整闭环证据链。

庭审质证环节,针对对方全部抗辩观点逐一进行反驳。针对竣工资料争议,向仲裁庭说明监理单位仅承担资料盖章报审工作,全套竣工资料早已提交住建部门留存保管,资料保管责任不在监理方,对方也无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我方缺失交付资料;针对竣工时间争议,结合官方通车新闻、多份验收书面材料佐证项目早已交付投入使用,即便正式验收流程延后,工程实际交付使用即可视为验收合格,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验收日期真实有效;针对利息争议,清晰区分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与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法律层级,即便未采纳日万分之五计息标准,也依法争取到自验收当日起按照LPR计算逾期利息;针对财政困难抗辩,明确财政资金紧张不能免除合同约定付款义务,逾期未支付款项已构成法定违约。

庭审中完整陈述合同效力、履约事实、违约认定、利息计算四项核心法律意见,完整还原案件客观事实,逐条推翻对方全部答辩意见。仲裁庭全部采纳我方核心代理观点,认定委托人已经完整履行全部监理合同义务,住建单位拖欠尾款事实清晰,已构成合同违约。

仲裁委员会出具终局裁决,全额支持委托人索要监理尾款以及逾期利息的全部诉求,案件仲裁费用全部由住建单位承担。本案顺利帮助某监理企业收回大额拖欠款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也为同类行政机关拖欠工程服务费用案件提供完整可行的维权参考思路。


  • 1970-01-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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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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