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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装修合同纠纷,驻马店王顺友律师深挖变更证据,二审成功核减巨额施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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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未采信我方全部减项主张,我接受委托后梳理全套施工变更单据、监理佐证材料,精准指出一审增项、减项计算两处核心错误,二审提交完整证据链,说服法院纠正造价核算逻辑,成功核减近87万工程款,重新划分利息基数与诉讼费,为发包方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案例专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工程款结算争议、工程造价增减项认定、二审上诉改判案件代理

代理方向

上诉人(发包方:置业有限公司)二审诉讼代理

判决结果

1. 撤销一审全部判项,二审改判核减工程款差额871143.74元;

2. 最终判令XX公司应付工程款由一审XXX.66元调整为XXX.36元;

3. 重新分段调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基数;

4. 调整一、二审诉讼费分担比例,大幅降低我方当事人诉讼成本。

本案一审未采信我方全部减项主张,我接受委托后梳理全套施工变更单据、监理佐证材料,精准指出一审增项、减项计算两处核心错误,二审提交完整证据链,说服法院纠正造价核算逻辑,成功核减近87万工程款,重新划分利息基数与诉讼费,为发包方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案情内容

我方当事人某XX公司,此前与河南某装饰公司签订小区公共区域、外墙装修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合同包干总价1019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后,装饰公司以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基层法院起诉,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296万余元并承担逾期利息。

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核心矛盾集中在施工增减项造价核算。XX公司最初主张扣减工程款83万余元,装饰公司予以认可;后续我方当事人发现存在两处重大施工变更未足额扣减,重新提出总计173万余元减项,但一审法院以我方未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证据不足为由,仅采信最初83万余元扣减金额,核算得出我方需支付261万余元工程款。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我作为二审代理律师提起上诉,上诉核心诉求为改判再扣减871143.74元工程款。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完整梳理全案施工资料、往来函件、现场签证、监理证言、造价单位说明、内部沟通录音等全部证据,发现一审判决存在两处关键计算错误:一是高层楼栋墙面瓷砖改乳胶漆的造价差额核算逻辑错误,一审未足额扣减瓷砖原造价;二是地下室吊顶变更对应的防水漆增项,双方早已协商互不增减,一审却错误计入增加工程款。

庭审中,我分两大板块清晰举证说理:第一,提交工作联系单、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表,证明楼栋墙面瓷砖更换乳胶漆属于重大减项,应当全额扣除瓷砖施工成本,纠正一审差额计算方式;第二,出示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单据、项目负责人通话录音,证实地下室吊顶、踢脚线变更增项与减项互相抵扣,防水漆2.6万余元不应计入应付工程款。

同时针对对方抗辩的“工程已竣工验收视为全部完工”,我向法庭说明:竣工验收仅代表施工交付,不代表双方放弃造价变更扣减权利,施工变更有书面工作联系单、双方签字文件佐证,合法有效。对方仅凭验收单否认造价扣减无法律依据。庭审中对方拒绝我方鉴定申请观点,我同步向法院说明案涉项目有完整报价清单,无需鉴定即可核算差额,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证据观点,驳回对方抗辩。


  • 2024-03-01
  •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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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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