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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棚改安置房遭查封 律师代理异议诉讼完美胜诉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王顺友律师 在线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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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精准研判案情,锚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权路径,梳理棚改代建协议、资金拨付、资产移交等完整证据链。紧扣民法典物权规定及执行异议司法解释,有力抗辩信托公司抵押权优先主张,成功阻却 49 套棚改房产强制执行,守住国有民生资产,为同类权属及执行异议纠纷提供维权范本。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主体

原告 / 案外人:某区XX公司
被告 /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有限公司
第三人 /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案件背景

某信托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主体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信托公司对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 多套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某社区共计 多套房产。
某区XX公司作为案外人,对上述查封房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原告遂委托我方王顺友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停止对案涉 多套房产的强制执行。

(三)案件事实

  1. 案涉房产所属社区为当地重点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由区政府授权原告以政府主导、财政融资、市场运作、企业代建模式实施。
  2. 原告与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代为建设案涉安置社区,项目资产由政府负责回购,房地产公司仅为代建单位,不享有项目资产实际物权。
  3. 原告及所属财政部门已向项目建设相关主体足额拨付建设回购资金,且拨付金额已超项目预算,全面履行回购付款义务。
  4. 案涉项目资产早已完成移交,由当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接收管理,该事实发生在信托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之前。
  5. 被告信托公司以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为由抗辩,主张原告内部代建关系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四)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我方代理律师围绕案外人主体资格、权利合法真实性、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三大核心要件,提交政府会议纪要、委托代建协议、资金拨付凭证、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全套证据,论证原告系案涉安置房实际权利人,物权设立早于抵押权设立时间,合法权利应当优先保护。

三、案件总结

  1.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采用委托代建模式,原告已足额支付回购建设资金,项目资产已实际移交管理,原告基于合法建造及回购事实取得案涉房产合法权利。
  2. 原告取得案涉财产权利的时间早于被告抵押权设立及查封时间,依据《民法典》事实行为设立物权规则及执行异议复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权利真实合法,足以排除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3. 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案涉 多 套安置房产,原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信托公司全部承担,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
  4. 裁判核心要点:棚户区改造政府代建安置项目,案外人已完成出资、资产移交,且权利形成早于抵押登记的,可依法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案由定位:准确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权路径,厘清执行异议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要点,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
  2. 证据体系完整构建:梳理政府授权文件、会议纪要、委托代建合同、巨额资金流水、资产移交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我方物权权利基础。
  3. 法律适用精准突破:紧扣《民法典》事实行为设立物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审查三要件,有力驳斥对方抵押权优先的抗辩观点,论证内部代建安置权益可对抗后续抵押及执行查封。
  4.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作为国有平台公司代理人,成功阻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产被强制执行,避免国有安置资产流失,保障棚改民生项目资产权属稳定。
  5. 类案裁判规则提炼:本案确立同类棚改委托代建安置房权属认定、权利排除执行的裁判思路,为后续同类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提供可参考的胜诉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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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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