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主体
原告 / 案外人:某区XX公司被告 / 申请执行人:某信托有限公司第三人 / 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案件背景
某信托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主体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确认信托公司对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 多套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信托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案涉某社区共计 多套房产。某区XX公司作为案外人,对上述查封房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原告遂委托我方王顺友律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停止对案涉 多套房产的强制执行。
(三)案件事实
- 案涉房产所属社区为当地重点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由区政府授权原告以政府主导、财政融资、市场运作、企业代建模式实施。
- 原告与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代为建设案涉安置社区,项目资产由政府负责回购,房地产公司仅为代建单位,不享有项目资产实际物权。
- 原告及所属财政部门已向项目建设相关主体足额拨付建设回购资金,且拨付金额已超项目预算,全面履行回购付款义务。
- 案涉项目资产早已完成移交,由当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接收管理,该事实发生在信托公司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之前。
- 被告信托公司以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为由抗辩,主张原告内部代建关系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人,无权排除执行。
(四)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第三人房地产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我方代理律师围绕案外人主体资格、权利合法真实性、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三大核心要件,提交政府会议纪要、委托代建协议、资金拨付凭证、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等全套证据,论证原告系案涉安置房实际权利人,物权设立早于抵押权设立时间,合法权利应当优先保护。
三、案件总结
-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采用委托代建模式,原告已足额支付回购建设资金,项目资产已实际移交管理,原告基于合法建造及回购事实取得案涉房产合法权利。
- 原告取得案涉财产权利的时间早于被告抵押权设立及查封时间,依据《民法典》事实行为设立物权规则及执行异议复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权利真实合法,足以排除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 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案涉 多 套安置房产,原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失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信托公司全部承担,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
- 裁判核心要点:棚户区改造政府代建安置项目,案外人已完成出资、资产移交,且权利形成早于抵押登记的,可依法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
四、律师价值
- 精准案由定位:准确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维权路径,厘清执行异议前置程序与诉讼程序衔接要点,确保诉讼程序合法合规。
- 证据体系完整构建:梳理政府授权文件、会议纪要、委托代建合同、巨额资金流水、资产移交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夯实我方物权权利基础。
- 法律适用精准突破:紧扣《民法典》事实行为设立物权、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审查三要件,有力驳斥对方抵押权优先的抗辩观点,论证内部代建安置权益可对抗后续抵押及执行查封。
-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作为国有平台公司代理人,成功阻却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产被强制执行,避免国有安置资产流失,保障棚改民生项目资产权属稳定。
- 类案裁判规则提炼:本案确立同类棚改委托代建安置房权属认定、权利排除执行的裁判思路,为后续同类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提供可参考的胜诉范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