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主体
原告: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某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案件背景
2021 年,原、被告签订《某地块非人防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案涉地产项目提供全过程工程监理服务,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暂定监理总价款 XXX 元;合同明确监理服务周期、付款节点、质保金预留及返还规则,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支付至结算价款 95%,剩余 5% 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计算两年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开展监理工作,全面履行图纸审查、工程质量进度监管、竣工配合验收等全部合同义务。案涉工程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完成竣工整改落实,2025 年 4 月 11 日正式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监理费 764813 元,原告经多次催要剩余监理费用无果,遂委托王顺友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监理费 334847 元,并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按 LPR 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三)被告抗辩意见
被告以案涉项目为政府牵头民生代建工程、其仅承担协调代建管理职责、不参与项目利润分配为由,主张不应承担案涉监理服务费付款责任。
(四)审理查明要点
- 案涉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 案涉工程实际竣工备案日期为 2025 年 4 月 11 日,合同约定两年质保期自此起算,案件诉讼时仍处于质保期内;
- 双方一致确认监理合同总价款 XXX 元、被告已付款 764813 元;
- 被告以代建、民生工程为由拒付监理费,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且被告前期已按合同约定正常支付部分监理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五)法院裁判结果
-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扣除质保金后的监理服务费 279864 元;
- 判令被告以 279864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11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由被告承担大部分,原告仅承担小部分。
二、案件总结
-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经合法签订,委托方不得以项目系政府代建、民生工程、不参与利润分配等内部权责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费支付义务;
- 监理服务费结算、质保金预留及返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竣工备案时间节点认定,在质保期未届满前,无法定事由不得主张提前支付质保金;
- 委托方逾期支付监理服务费的,监理单位有权主张按 LPR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法占有资金损失可依法得到支持;
- 工程监理企业完整履行监理义务、留存监理服务记录、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付款对账凭证,是诉讼胜诉的核心证据支撑。
三、律师价值
- 法律关系精准定性 :律师精准梳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作为合同委托方及项目建设单位,负有法定及约定付款义务,直接击破被告代建免责的抗辩逻辑。
- 证据体系完整构建 :指导当事人整理监理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付款对账明细、催款记录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让案件事实清晰无争议。
- 诉讼请求专业优化 :结合合同付款节点、质保金条款及法律规定,合理拆分应付监理费与未到期质保金,精准计算欠款金额及利息起算时间,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回款权益。
- 规避诉讼法律风险 :准确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及民法典违约责任相关规定,向法院清晰论证利息计算标准、起算时点,促成法院支持核心诉求,为企业追回大额监理服务欠款。
- 节约维权时间成本 :通过专业庭审抗辩及法律说理,否定被告不合理抗辩理由,快速推进案件审理,帮助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高效实现债权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