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刘X与案外人及已故合伙人签订《建筑承包入股协议》,三方合伙承建县某楼盘楼栋工程,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承担亏损,由刘X1担任案涉合伙项目工地财务及物资管理负责人。合伙项目完工后,原告刘X以刘X1占用合伙出资工程款、擅自挪用款项为由,起诉要求刘X1及已故合伙人配偶退还工程款,并依据合伙协议约定进行双倍赔偿,同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二)对方诉讼主张
- 原告主张其向刘X1转账拨付工程款项,扣除项目材料、人工支出后,刘X1仍无故占用合伙工程款,应当予以退还;
- 依据合伙协议相关约定,要求对刘X1占用款项进行双倍赔偿;
- 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我方应诉抗辩要点
- 刘X1仅为合伙各方共同指派的项目出纳及财务管理人员,并非合伙股东,仅负责经手收支、采购及工资发放,无私自占用合伙工程款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
- 刘X1任职期间已与原告完成正式账目对账清算,明确载明任职期间收支明细及垫资金额,双方签字确认,账目清晰可查,原告诉称占用款项与对账事实相悖;
- 原告在多起关联诉讼中对涉案款项金额、欠款数额陈述前后矛盾,且单方否认已签字确认的对账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其主张;
- 原告曾就合伙账务清算、返还工程款另行起诉后自行撤诉,本次诉讼属于重复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四)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我方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完整提交对账凭证、关联案件判决书、庭审笔录、证人陈述记录等全套证据;另一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合伙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多起关联生效裁判文书均在卷佐证,查明原告在历次诉讼中对同一涉案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无充分有效证据推翻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结果,亦无法举证证明刘X1存在占用、挪用合伙工程款的行为。
二、案件总结
- 原告作为合伙项目实际负责人及后期账务账册实际掌控人,在多起关联诉讼中对涉案款项金额、刘X1占用款项数额陈述反复、前后矛盾,不符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 刘X1与原告已在离职前完成完整账目对账清算,收支金额、垫资款项均经双方签字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仅单方口头否认对账内容,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
- 原告援引的证人证言存在自身前后质证意见相悖情形,不能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合法依据,其主张的转账款项、未退工程款数额无完整财务凭证印证;
-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当事人刘X1无需承担任何退款及赔偿责任,案件应诉全胜。
三、律师价值
- 证据梳理精准破局:全面梳理涉案合伙协议、对账单据、多起关联裁判文书、庭审笔录、工程结算资料等证据,固定双方已对账清算、原告陈述自相矛盾的关键事实,从根源否定原告诉请基础;
- 法律逻辑专业抗辩:精准区分合伙股东与项目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身份,明确刘X履职行为性质,厘清账目对账的法律效力,论证原告举证不能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 串联关联案件抗辩:依托在先生效判决、原告撤诉案件、另案庭审质证意见等关联案情,指出原告恶意重复诉讼、虚假陈述的问题,强化我方抗辩说服力;
- 实现当事人零责任胜诉:通过专业庭审应诉、证据质证及法理辩论,最终法院全盘驳回原告诉请,为当事人彻底免除退款、双倍赔偿等全部法律责任,完整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及名誉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