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房产赠与返还纠纷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某县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男方)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被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后,查明关键事实:双方登记结婚后第三日,男方将其婚前个人全款购置的价值较高房产,以夫妻赠与方式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并出具书面承诺,载明该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全部权利。案涉车辆亦为男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由男方实际保管。
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仅共同生活数月,未生育子女。女方主张男方存在重大过错,要求确认房产与车辆归其所有;男方则反诉,请求女方返还房产与车辆。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收集房产购房合同、出资凭证、贷款及抵押材料、车辆付款凭证、婚姻登记与共同生活时长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律师重点适用婚姻家庭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张男方将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是以维系婚姻稳定存续为目的的附基础赠与,并非无条件无偿赠与;案涉车辆亦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同时结合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男方无重大过错、女方对房产无任何出资与贡献等事实,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房产与车辆。
律师针对女方主张的男方重大过错进行抗辩,否定其证据效力;庭前固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庭后及时申请对案涉房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转移。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车辆由男方返还给女方;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案涉房产归男方所有,女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向女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男方将个人房产过户至女方名下,以婚姻关系存续为基础,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男方无重大过错,女方未对房产出资贡献,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房产应返还给男方;车辆为男方婚前出资,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分割与补偿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