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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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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刑事附带民事合并审理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害人近亲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被害人配偶、儿子、女儿,共同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被告人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系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保险公司,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2025 年 3 月,被告人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城区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受伤。被告人当即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符合交通事故致多发性损伤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 300 万元限额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后,被告人垫付被害人医疗费及部分丧葬费用。原告方诉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50 余万元。保险公司辩称仅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赔付,超出法定标准及无法律依据部分不予赔偿。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刑事部分与附带民事部分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受案登记、鉴定意见、事故认定书、监控视频、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身份关系证明、丧葬费用明细等材料,主张各项损失;被告人提交医疗费票据、转账凭证,证明其垫付费用;保险公司对原告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与认定。
法院围绕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刑事责任大小、民事赔偿范围与标准、保险赔付责任等焦点问题审理,核实事故经过、责任划分、保险情况、各项损失计算依据,明确法定赔偿项目与金额。

案件结果

刑事判决结果

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其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保险可足额赔付,依法从宽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民事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方合法损失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 94 万余元。上述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退还被告人先行垫付费用,剩余款项赔付原告方。原告方主张的家属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判决理由:被告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足额赔付等情节依法量刑;民事赔偿严格依照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确定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为法定赔偿项目,按法定标准计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超出法定范围的误工、交通费用不予支持;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赔付责任。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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