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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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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5 年 3 月至 4 月,被害人金X在网上遭遇虚假投资理财诈骗。被告人吴X、杨X、康X、李X、杨X山、李X晨、章X、郑X、吴X滚明知涉案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仍分工配合,通过募集虚拟币上押、线下取现、转移赃款等方式,为诈骗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其中,吴X负责对接诈骗团伙、募集虚拟币并安排取现人员;杨X负责组织人员前往案发地取现、调度人员与车辆;康X提供虚拟币用于上押并接收回款;郑X参与线下收取赃款;李X、杨X山、李X晨、章X受安排前往案发地转移赃款;吴X滚协助租赁车辆、预定民宿、接应取现人员。

本案涉案资金共计 690 万元,除吴X滚外,其余八名被告人掩饰、隐瞒数额均达 50 万元以上,且造成被害人损失 25 万元以上,均属情节严重。各被告人到案后,部分具有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

办案经过

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吴X等九名犯罪嫌疑人,于 2025 年 4 月至 5 月先后将各被告人抓获,其中李X晨、章X主动投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手机、现金等作案工具与赃款,固定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辩护人就从犯、自首、坦白、退赃、缓刑适用等发表辩护意见。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与情节,对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量刑情节逐一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九名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除吴X滚外,其余八人均属情节严重。

法院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地位、作用、自首、坦白、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吴X、杨X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四年,并处罚金;

康X、郑X犯罪情节较轻,积极退赔,适用缓刑,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李X、杨X山、李X晨、章X系从犯,分别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X滚系从犯,获利较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判决没收违法所得与作案工具,将退赔在案的 300900 元发还被害人,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判决理由:各被告人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构成要件;结合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 1970-01-01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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