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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婚前房产赠与返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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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适用新司法解释、严密组织证据并采取财产保全,以专业能力维护当事人婚前大额财产权益,彰显家事律师在离婚财产争议中的法律适用、证据把控与风险防控核心价值。

案件详情

离婚纠纷中婚前房产赠与返还案

审理法院信息

一审法院: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林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张先生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车辆折价款。被告张先生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后,提出反诉,请求原告返还婚前过户至其名下的房产及婚前购买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
双方登记结婚后第三日,张先生将其婚前个人全资购买的房产,以维系婚姻稳定为目的赠与林女士并完成过户登记,同时出具书面承诺载明房产归林女士个人所有。案涉车辆由张先生婚前全额出资购买,登记在林女士名下。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共同生活仅数月便分居,未生育子女。林女士主张张先生存在赌博等重大过错,要求确认房产、车辆归其所有;张先生抗辩其无重大过错,案涉财产均为以结婚及婚姻存续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婚姻破裂应予以返还。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围绕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组织证据,收集房产出资、贷款、过户材料、车辆付款凭证、婚姻存续时长、共同生活记录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
庭审中,律师针对林女士主张的重大过错进行抗辩,指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先生存在赌博等重大过错;明确案涉房产赠与以长期婚姻存续为默示基础,并非无条件赠与,符合 “婚姻存续时间较短、赠与方无重大过错” 的法定返还情形。同时,律师庭前固定双方共同生活时长事实,庭后及时申请对案涉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全程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开展举证质证、庭审辩论及调解沟通。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案涉车辆归林女士所有,张先生向林女士返还车辆;案涉房产归张先生所有,林女士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先生向林女士支付补偿款 100000 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张先生将婚前个人房产赠与并过户至林女士名下,本质以婚姻关系长期稳定为基础,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张先生存在重大过错,林女士对房产无出资及增值贡献,房产仍存在负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房产应返还给张先生;结合林女士及家人对张先生子女有一定照料、对家庭有一定贡献,酌情认定补偿金额;车辆为婚前无偿赠与,归林女士所有,张先生应予以返还。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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