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不起诉成功案例
审理 / 处理单位信息
审查起诉机关:湖北省某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不起诉人(化名:张X)系某企业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 年 6 月某日凌晨,张X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时,在道路中心护栏缺口处左转弯,因观察不周、未开启左转向灯、未礼让直行车辆,与对向车道超速行驶的被害人周X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X受伤倒地,经现场急救人员检测确认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X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张X主动拨打 120 急救电话与 110 报警电话,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以张X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X委托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
办案经过
- 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构建法律分析框架: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不起诉人,核实案件细节;调取全部卷宗材料,重点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关键证据,明确张X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自首情节及被害人过错等核心事实。
- 推动民事赔偿与谅解,化解矛盾:律师积极协调被不起诉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不起诉人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为争取不起诉奠定基础。
- 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开展沟通工作: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交《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重点阐述张X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阐明法律适用与案件处理意见。
案件结果
湖北省某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决定理由: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X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