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争议仲裁典型案例 审理机构信息 审理机构: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X在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024 年 6 月,申请人在工地使用工具作业时被弹出的铁钉打伤左眼,经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委托律师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多项工伤待遇。被申请人辩称部分待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工资标准、护理标准、停工留薪期等提出异议。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病历资料、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针对性组织证据支撑各项待遇主张,庭审中围绕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相应费用应由单位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护理费计算等关键问题充分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法律适用依据,协助仲裁庭查明案件事实,厘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案件结果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 95673 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决理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事宜达成一致,仲裁委予以确认;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且构成七级伤残,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相应期间费用由单位承担;结合医嘱、伤残等级及证据情况,依法核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其余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由双方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