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典型案例 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尚X因邻里纠纷劝架过程中与被告陈某发生拉扯,导致倒地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其伤情与自身骨质疏松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3 万余元。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辩称原告主动介入冲突、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且其年事已高、伤情与自身体质相关,请求驳回不合理诉求。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重点围绕过错责任划分、伤情因果关系、赔偿项目合理性展开抗辩。律师结合派出所笔录、司法鉴定意见、出院记录等证据,提出原告主动介入冲突激化矛盾,存在明显过错;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且无收入减少证明,误工费不应支持;护理期、营养期无专业鉴定依据,应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同时强调伤情与原告自身骨质疏松存在同等因果关系,应依法减轻被告赔偿责任。庭审中,律师逐项质证原告赔偿依据,清晰阐述责任分担与法律适用逻辑。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陈某向原告尚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403.25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被告拉扯行为造成原告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主动介入冲突激化矛盾,自身存在过错,且伤情与自身骨质疏松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综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 70% 责任。法院依法核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重新计算护理费、营养费,因原告已年满 70 周岁且未举证收入减少,对误工费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