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纠纷 我方全程胜诉

  • 综合类型
合同事务
王顺友律师 在线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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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办案律师精准梳理案件事实,紧扣涉农土地承包司法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长期履约事实、大额实际投入为核心抗辩要点。精准击破村委会以民主程序瑕疵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从合同效力、历史价款合理性、案由定性多维度专业应诉。成功促成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稳固当事人二十余年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投资权益,守住合法财产及经营利益。

案件详情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代理身份:被告TXX、ZXX委托诉讼代理人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我方当事人全面胜诉

二、案件详情

(一)案情背景

2002 年 10 月 30 日,某村村民委员会(原告)与我方当事人TXX、ZXX(二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本村集体所有的废旧窑厂地块发包给二被告开发经营,承包期限 30 年,承包总费用 10000 元。
合同由时任村委干部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并经当地司法公证点依法公证,二被告足额支付承包费用后,长期对案涉废弃窑厂进行土地平整、开垦改造,投入大量资金将闲置废旧窑厂改造为良田、鱼塘及附属建筑物,持续合法占有使用案涉土地至今。
2022 年,二被告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前提下,将案涉承包地块转租给案外人经营使用。2024 年,原告村委会换届后,以二被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低价发包损害村集体利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确认 2002 年 10 月 30 日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无效;
  2. 判令二被告返还 41600 平方米案涉承包土地;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三)原告起诉核心理由

  1. 二被告并非原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对外发包未履行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 + 乡镇政府批准的法定程序;
  2. 案涉土地承包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违反《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制性规定;
  3. 60 余亩土地 30 年承包总价仅 10000 元,以当下价值评判明显损害村集体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四)我方代理抗辩意见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全面梳理合同签订背景、履行过程、法律适用及司法解释规定,从合同真实性、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时效适用、历史价值公允性、案由定性五大维度提出完整抗辩理由:
  1.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合法且经公证
    案涉《土地承包合同书》由村委会时任全体村干部签字、加盖村委公章,并经基层司法公证点公证,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情形,是双方真实缔约意思表示,具备合法合同形式要件。原告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外发包集体土地负有内部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法定义务,其自身未履行内部程序,事后以此主张合同无效,转嫁自身过错责任,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2. 适用涉农承包司法解释,原告诉请依法不应支持
    案涉合同签订于 2002 年,彼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9〕15 号)合法有效。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发包方越权发包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合同签订超过一年,或承包人已做大量实际投入的,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合同签订至原告起诉已逾 22 年,远超一年期限;二被告投入大量资金平整荒地、改造窑厂为良田鱼塘,已形成重大添附与实际投入,依法应驳回无效及返还请求。
  3. 承包价款应结合时代背景客观评判,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情形
    不能以当下物价、收入水平倒推 22 年前的承包价格合理性。2002 年当地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低,案涉地块原为废弃窑厂、闲置荒地,无耕种及经营价值;二被告除缴纳承包费外,额外投入大额资金改造土地,承包期满后所有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无偿归村集体所有,整体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村集体利益的事实。
  4. 本案案由应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原告诉由定性错误
    双方书面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内容均约定土地承包、开发经营、期满资产归属等承包权利义务,原告起诉援引法律亦均为农村土地承包专项法律,本案依法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非其他土地纠纷案由,应按承包合同法律关系审理。
  5. 长期实际履行无争议,维护交易稳定及信赖利益
    合同签订后二十余年,原告村委会历届班子均未对合同效力、土地使用提出任何异议,已以实际行为认可合同效力。二被告基于对村委会公章、村干部签字、司法公证的合理信赖,合法承包经营、大额投入改造,其信赖利益、长期投入权益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三、案件审理与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开庭审理、现场实地勘验、证据质证,查明案涉土地实际面积、改造现状、合同签订及公证事实、长期履行事实后,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抗辩观点:
  1. 案涉合同有村委公章、时任村干部签字、司法公证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虚假签章情形;
  2. 原告负有内部民主议定程序的法定义务,自身未履行程序却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将自身过错由承包人承担;
  3. 参照涉农承包司法解释规定,合同签订已逾 22 年,远超一年除斥期限,且二被告已实际大额投入改造荒地,原告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土地,依法不予支持;
  4. 案涉废弃窑厂经被告改造已成良田、鱼塘,承包期满后地上资产全部归村集体,无证据证明损害集体利益;
  5. 认定本案案由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四、案件总结

  1. 村集体将集体土地发包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便事后查实未严格履行村民民主议定程序,若合同签订真实、加盖公章并经公证、履行年限久远、承包人已大额实际投入,依据涉农承包司法解释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通常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2. 集体土地承包价款合理性,必须结合合同签订时的时代背景、土地原始现状、当地经济收入水平综合评判,不能以当下经济标准倒推历史交易价格;
  3. 村委会换届不能随意否定往届签订并长期履行的合法合同,不得以内部程序瑕疵为由反悔缔约行为,司法严格保护市场交易稳定、当事人信赖利益及长期土地投入权益;
  4. 土地承包类纠纷中,合同形式完整性、公证效力、长期履行事实、实际投入添附,是认定合同有效、驳回返还土地诉请的核心裁判要点。

五、律师专业价值

  1. 1、精准法律适用,锁定关键司法解释
    办案律师精准检索适用合同签订时有效的涉农承包司法解释,抓住 “签约超一年 + 承包人大量投入” 核心裁判规则,从法律层面直接封堵原告诉请依据,奠定胜诉基础。
  2. 2、多维抗辩布局,全维度反驳原告诉求
    从合同真实性、诚实信用原则、历史价款公允性、案由定性、信赖利益保护五大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逐一击破原告无效理由,让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
  3. 3、事实梳理与证据深挖,强化裁判说服力
    细致梳理合同签订、公证、缴费、土地改造、长期履行全部事实,结合法院现场勘验现状,举证证明我方大额投入、土地增值、集体受益的客观事实,打消法院对 “损害集体利益” 的合理怀疑。
  4. 4、秉持司法原则,维护交易秩序与当事人权益
    精准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裁判尺度,既维护我方当事人合法承包经营权、财产投入权益,又恪守诚实信用、交易稳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5. 5、类案办案经验,提供合规风控指引
    通过本案积累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民主议定程序瑕疵、历史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类案件办案经验,可为村居集体土地发包、转租、历史合同清理,及个人承包集体荒地、窑厂、闲置土地提供专业法律风控及纠纷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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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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