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3年10月
代理哪一方:原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件详情
2020年8月,原告与被告(苏州XX公司)签订《张家港某项目一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一标段工程。2022年11月14日,双方签订《关于项目过程变更签证、竣工结算备忘录》,约定原告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上报结算资料,被告在竣备后6个月内完成结算报告签字盖章,如因被告原因逾期未完成,则按原告上报结算书金额确认。工程于2022年11月28日取得竣工备案证,原告于2022年11月29日提交结算资料(送审价230XXXX4530.20元),并多次致函催告。被告未在约定期间内完成结算,仅支付188XXXX9638元,拖欠工程款及保证金。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416XXXX1367.2元及逾期利息(后变更为本金392XXXX7393.01元,利息自2023年6月1日起算);
2. 确认原告就欠付工程款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返还保证金10万元;
4.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4XXXX6182.08元及利息(其中XXX.36元自2023年6月1日起,273XXXX4843.72元自2023年8月22日起,均按LPR计算);
二、原告在324XXXX6182.08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难点在于被告长期拖延结算以拒付工程款。我方充分利用《备忘录》中“因甲方原因6个月内未完成结算,按乙方上报金额确认”的约定,结合多次书面催告函和竣工备案时间节点,成功迫使法院认定被告违约,并依据双方最终确认的审定造价(227XXXX7031.01元)扣除3%质保金后判令付款。同时,法院支持了优先受偿权和保证金返还,驳回了被告关于质保金未到期等抗辩。在利息计算上,法院采纳了分段起算的主张,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权益。
律师价值
代理律师通过精准设计结算备忘录条款、强化书面催告证据链、灵活运用“视为确认”规则,在被告恶意拖延结算的情况下,成功将工程款支付节点提前,为客户追回款项及利息合计3200余万元,并获优先受偿权保障,大幅降低了回款周期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