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原告:1. 陈*,2. 严**
诉讼代理人:
- 原告代理人:欧***、杨梦迪,均为北京市XX律师。
- 被告:1. 赵X*
案件基本事实:
1. 20**年6月15日,原告陈*、严**与被告赵X*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经营两辆9.6米厢式货车的运输业务。
2. 合作期限为两年,从20**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4日,约定被告作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业务开展和日常管理。
3. 原告陈*和严**分别出资10万元,被告出资20万元。原告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转账55000元,现金交付75000元;
原告严**交付现金75000元。
4. 合伙经营期间,原告未参与管理,被告未公开财务状况,原告要求退伙并返还投资款。
5. 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具体投资款额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出资未足额造成合伙损失。
法院判决:
1. 解除原告陈*、严**与被告赵X*之间的《合作协议》。
2. 被告赵X*需返还原告陈*合伙出资款本金75000元,资金占用费4181.82元,并支付自判决次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3. 被告赵X*需返还原告严**合伙出资款本金75000元,资金占用费4411.23元,并支付自判决次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4. 被告赵X*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从判决次日起算。
5. 赵X*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时,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6.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陈*、严**已预交1650元,由被告赵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