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3月底,吴X甲让吴X丙、吴X乙到其租住的某市某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楼共同居住,期间教二人如何在抖音上进行推流、聊单操作(指介绍卖淫)。吴X甲还让其堂妹吴X丁到南昌,后吴X丁同吴X戊一起到达南昌。五人在某酒店内谈好分工,吴X甲、吴X乙、吴X丙、吴X戊负责推流、聊单,吴X丁负责收钱。卖淫所得三七分成。2025年4月17日,吴X甲、吴X乙、吴X丙同吴X丁带着张XX从某市某县某镇某村乘车回到租住屋。吴X甲等人明知张XX系未成年人,仍安排其进行卖淫。4月20日开始接单,至案发时一共做成4单,吴X乙、吴X丙共非法获利八百元,吴X丁非法获利三百元,张XX非法获利八百元,吴X甲非法获利一千三百元。2025年4月23日,吴X乙、吴X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归案;5月2日,吴X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吴X丙的量刑情节及处罚尺度。公诉机关认为吴X丙构成介绍卖淫罪,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辩护人杨梦迪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量刑辩护意见:第一,吴X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吴X丙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对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具体情形不明知,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第三,吴X丙系初犯、偶犯,刚成年且社会经验不足,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后果;第四,吴X丙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基础上,进一步给予最大程度的从轻、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X甲、吴X乙、吴X丙共同介绍一名未成年女性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吴X乙、吴X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吴X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吴X丙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请求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存在量刑畸重问题,故对辩护人要求进一步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但采纳了其请求从轻处罚的部分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吴X丙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追缴被告人吴X丙的违法所得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