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周XX与被告周X乙于2020年相识,2021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21年8月,双方共同购置某小区房屋一套,总价57万元,首付22万元系周XX向案外人借款支付,其余按揭贷款。同年11月,周XX贷款15万元购买轿车一辆,登记在周X乙名下。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及生育观念不合频繁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2023年5月,周XX首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持续分居。2024年2月,周XX再次起诉离婚,要求分割房屋、车辆及相关债务。被告周X乙委托杨梦迪律师代理本案,其同意离婚,但主张周XX存在长期家暴行为,要求5万元精神赔偿,并指出周XX婚前房屋婚后仍在还贷,要求重新调整财产分割方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第二,购房首付款22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婚后共同财产(房屋、车辆)以及周XX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应如何依法分割;第四,周XX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应当向周X乙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经判决不准离婚后继续分居,周XX第二次起诉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关于财产与债务,法院认定购房首付款系借款,属共同债务。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法院按竞价原则认定房屋价值为57万元,判归周XX所有,剩余贷款由其承担;车辆判归周X乙所有。针对周XX婚前房屋婚后还贷部分,法院认定该还贷支出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分配比例上,因证据显示周XX确有情绪失控致周X乙轻微受伤的行为,法院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调整了财产分配比例。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房屋归周XX,车辆归周X乙;综合各项财产折抵及周XX应支付的家暴损害赔偿2000元,判令周X乙向周XX支付补偿款2500余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平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