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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追索案|原告主张返还婚外转账71万余元|成功代理被告证明系代付工资、工程款等款项,获二审维持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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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成功抗辩配偶追索婚外转账71万余元。通过梳理7年来数百笔资金往来,举证证明款项系工程款、代付工资、借款等对价关系,非赠与。法院采信我方证据,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维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内容

一、案件背景
杨X李X系夫妻关系。李X柏X相识后,在杨X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存在大量资金往来。杨X主张,2019年至2024年间,李X通过微信及银行转账方式向柏X支付合计712215.38元,该款项系李X违背公序良俗对柏X的赠与,要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李X柏X的转账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还是基于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劳务费、代付工资、工程款、民间借贷等)的款项往来。

三、代理策略与举证
柏X辩称,其与李X之间除超越普通朋友关系外,还存在长期的工程劳务承包、组织工人施工、代付工人工资、垫付材料款、民间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双方资金往来频繁复杂,但李X柏X的转账并非无偿赠与,而是对柏X为其垫付各项费用的返还。

为证明上述主张,柏X向法院提交了:

双方多年的微信及银行转账记录;

李X签字确认的《一口价工程明细》《柏X李X支付的费用》《柏X李X支付的其它明细》《兴业银行20万元贷款明细》《其他明细》等多份对账表格;

此前两起民间借贷案件的民事调解书(已生效)。

经核算,柏X李X转账及代付款项总额超过李X柏X的转账总额。且李X在一审庭审中明确陈述柏X不差其钱”。

四、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应具备双方合意、无偿性、赠与物明确等特征。杨X未能证明李X的转账系基于赠与意思表示。而柏X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垫付、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且柏X李X转汇款及代付款项总额大于李X柏X转账总额。故杨X主张的赠与事实不成立,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五、二审结果
杨X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柏X之间确实存在工程劳务承包、垫付工人工资、民间借贷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柏X提交的对账表格有李X签字确认,且李X亦认可柏X不差其钱。杨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体转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案件难点与意义
本案难点在于:时间跨度长达七年,资金往来数百笔,且涉及多种法律关系交叉。代理律师通过系统梳理账目、逐一核对凭证、争取当事人李X签字确认对账明细,成功构建了“非赠与”的事实链。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请。本案为类似夫妻一方主张婚外转账返还的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抗辩思路:即收款方若能证明转账存在对价关系(如劳务、借贷、垫付等),则不构成赠与。


附判决书内容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X

上诉人杨X因与被上诉人柏X、原审第三人李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0xxx民初xxxx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曾X,被上诉人柏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原审第三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上诉请求: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柏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错误适用法律并形成错误判决。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地将违背婚姻伦理的赠与行为等同于普通民事交易,既未审查款项的特殊性质,亦未考量其对婚姻家庭秩序的破坏性,构成法律适用的根本性错误。李X柏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资金往来均发生于杨X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X未经杨X同意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柏X,违背公序良俗。二、柏X存在伪造证据、虚构债务以抵消赠与的行为,一审法院对抵扣的款项未尽审查义务,柏X主张抵扣的“代付款项、代付工人工资、一口价工程款”等缺乏事实依据,更有重复抵扣的情形……(详见判决书原文,此处因篇幅限制省略部分内容,全文附后)柏X辩称,1. 柏X并非有意破坏杨X家庭,李X以离异者的身份与柏X交往。李X在其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多次向柏X借款,柏X无力出借的情况下,甚至向银行贷款转借李X2. 李X利用柏X在盐城的交际圈,多次让柏X组织工人为其提供劳务、让柏X采买施工材料、代付工人工资等。……柏X就自己的抗辩已经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3. 经结算,柏X没有接收李X的任何赠与。双方的往来账单中关于特殊金额的往来也是柏X李X转账的金额更多一些,故柏X没有返还义务。李X陈述,……(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X李X2007年8月6日登记结婚。李X柏X通过工作认识,后二人在杨X李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发生款项往来。2019年至2024年间,李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柏X款项合计236446.02元,通过XX银行银行卡转账支付给柏X款项合计476150元。2019年至2024年间,柏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X款项合计160786.26元。2023年9月,柏X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给李X款项合计131000元。2021年7月3日,李X柏X在科城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略)后双方多次签订协议、出具借条、对账确认明细等。一审审理过程中,柏X提交了多份由李X签字确认的对账表格,包括《一口价工程明细》《柏X李X支付的费用》《柏X李X支付的其它明细》《兴业银行20万元贷款明细》《其他明细》等。李X在第一次陈述时对部分款项予以认可并签字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杨X主张李X柏X转账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转账存在赠与意思表示。而柏X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垫付、借贷等多种法律关系,且经核算,柏X李X转账及代付款项总额大于李X柏X转账总额。故杨X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杨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02元,由杨X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X在与杨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柏X发展超越普通男女朋友的关系,给杨X造成伤害,违背公序良俗,应给予否定性评价。但赠与合同需具备双方合意、无偿性、赠与物明确等特征。杨X作为原告,应对李X柏X赠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柏X李X之间存在工程劳务承包、垫付工人工资、民间借贷等多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有转账。柏X提交了《一口价工程明细》《柏X李X支付的费用》等证据,并有李X签字认可,且李X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柏X不差其钱。上述证据可以认定对应的款项不能认定为赠与。杨X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具体转账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赠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杨X上诉主张两份民事调解书为虚假诉讼、借条系受胁迫,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二审中杨X提交的遗漏转账记录,因柏X不同意一并审理,本院不予理涉。综上所述,杨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002元,由上诉人杨X负担。


  • 2025-09-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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