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欠款217万余元,律师代理原告成功调解:分期付款+逾期加速到期+股东连带保证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XX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XX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系从事纸类产品销售的企业。被告XX京某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制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多次向原告采购纸类产品。原告按约供货后,被告长期拖欠货款,累计达217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曾承诺按月息0.7%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由其股东骆X、叶X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委托江苏宁杰律师事务所居小森律师代理,向XX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经过:
本案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居小森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核心债权展开以下工作:
固定关键证据:系统梳理了供货凭证、对账单、催款记录、被告出具的利息承诺函及股东保证文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欠款事实、利息约定及股东连带保证责任的合法性。
制定诉讼与调解并行策略:考虑到被告的经营状况,为避免诉讼周期过长,居律师在起诉同时积极推动法院主持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对核心诉求进行精细化谈判:
本金部分:确认被告欠付货款本金XXX.34元,无争议;
利息部分:将原诉请的月息0.7%,在分期履行期间适当调整为月息0.6%,同时约定逾期付款则恢复月息0.7%,兼顾被告履行能力与原告资金成本;
费用部分:明确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并约定在首期付款时一并支付;
保证责任:明确股东骆X、叶X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避免后续执行阶段的主体争议;
履行方式:约定分期履行方案,同时设置“任一期逾期则全部债务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合规性审查:确保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确双方一次性解决纠纷、无其他争议,避免衍生诉讼。
案件结果:
经XX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被告纸制品公司确认欠付原告商贸公司货款本金XXX.34元及利息(以本金为基数,自2026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0.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纸制品公司于2026年6月20日前支付首期款项(含货款本金162918元、案件受理费12082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自2026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00000元,直至全部债务清偿完毕;
若被告任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按月利率0.7%计算,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股东骆X、叶X对纸制品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
目前该调解书已生效,原告债权已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