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
-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杨慧欣律师
被告:
1. 赵*
2.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负责人:钱*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均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事实:
- 事故经过:20**年8月15日,赵*驾车与马**骑摩托车相撞,致马**受伤。
- 责任认定:赵*负主要责任(70%),马**负次要责任(30%)。
- 车辆保险:赵*所驾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50万元。
诉讼请求:
-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6217.03元
其中放弃223.7元,实际请求25993.33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被告赵*:对责任无异议,已垫付医疗费1113元,要求返还;另要求原告赔偿修车费1950元。
- 被告**财保青岛分公司:对原告部分损失的计算方式有异议,不承担间接损失(如鉴定费、诉讼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判决:
- 支持原告的部分请求,医疗费用总计赔偿24885.57元。马**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 赵*垫付的医疗费1112.79元,由马**赔偿后返还赵*。
- 225元案件受理费,马**承担10元,**财产保险青岛分公司承担2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