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XX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 原告法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程*(经理)、杨慧欣律师、秦**律师
- 被告: XX东**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 被告法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经理)、迟**、王**律师
- 被告: 王**(个人)
原告诉求
1. **公司支付工程款22**50元及相应利息(基数22**50元,利率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年8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
2. 王**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3.75元、保全费1**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被告辩护
- **公司:
1. 原告未按合同提供符合质量的工程,提出修理或返工请求。
2. 实际欠款为16**25元,扣除已付款、质保金后。
3. 20**年8月16日利息计算起始错误,应起始于20**年9月18日(中秋节次日)。
- 王**:
1. 无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应驳回连带责任诉求。
栽判结果
1. 工程款及利息:
- **公司应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8**95元,自20**年9月18日起计付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基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 王**责任:
- 王**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和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对**公司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的情况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