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程X
-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欣律师与秦**律师,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烟台高新XX***投资有限公司
-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与叶**,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
案件详情:
- 原告程X与被告烟台高新XX***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
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程X主张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27***22.96元
及承担案件相关的保全保险费、受理费、保全费等。
经过调解,各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 被告烟台高新XX***投资有限公司欠付第三人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共21***99.96元。
- 被告烟台高新XX***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向原告程X支付上述款项,原告程X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告分期支付工程款项,具体时间为20**年2月16日前至20**年9月22日前。
- 若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原告可要求支付额外利息,年利率为6%。
- 原告在被告支付第一笔款项后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 第三人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认可以上调解意见。
- 三方之间因工程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一次性处理完毕,后续如因该工程产生任何纠纷,由原告程X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