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烟台**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欣律师、王**,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
- 被告:
- 曲**
- 楚**
- 赵X*
原告诉求
1. 被告曲**和楚**支付租金6**00元
2. 自20**年3月1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025年4月10日前利息为2,172.33元)
3. 曲**、楚**支付律师费5*00元
4. 赵X*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 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基本事实
- 原告于20**年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20**年5月6日至2022年5月5日),总面积413平方米。
- 租赁费年租金为6**54元,管理费4**36元,合计10**90元。
- 自第3年起租赁费及管理费每年递增3%。
- 保证金为2**00元,租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结算。
- 被告赵X*曾参与调解房租事宜并签署连带责任保证书。
合同变更
- 20**年4月4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应于20**年2月28日前支付租金6**00元,赵X*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 法院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和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曲**和楚**支付租金及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
- 赵X*应对被告的欠付租金及利息、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
- 案件受理费1*79元由被告承担。
- 被告若未按期履行,可面临法律上的强制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