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秦**和杨慧欣律师(均为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原告牟**(经理),被告杨**(经理)
-被告石*和陈*(均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诉讼请求
-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0***70.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4**7.22元。
- 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自20**年8月13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10***70.93元为基数。
- 要求在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保全费和诉讼费。
三、事实和理由
-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四份工程承包合同,涵盖了小市政工程、景观工程等。
- 原告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未支付合同内明确的剩余款项10***70.93元。
- 质保期已届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提出付款要求。
四、被告辩称
- 指出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未履行质保责任。
- 认为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没有合同依据,且已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的质量扣款。
五、法院审理认定
- 原告的证据大部分被确认,被告对质保期满后仍存在的质量问题,扣除了一部分款项。
- 认定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总额为10**70.86元,扣除死亡苗木扣款66**0.75元后,为95**00.11元。
- 被告要求扣除的其他苗木质量问题款13**18.84元未予采信。
- 支持原告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起算点按照每份合同的质保金到期日。
- 不支持原告对案涉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请求。
六、判决结果
- 被告烟台**置业有限公司需向原告烟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00.11元。
- 被告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起始日期按每份合同的质保金到期日算起。
- 驳回原告关于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