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杨XX(曾用名:唐XX),委托诉讼代理人:无被告:唐XX,委托诉讼代理人:温XX(X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左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程再萍(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唐XX
原告杨XX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被告唐XX,请求分割被继承人唐XX名下商铺、房屋、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遗产,主张由原告与被告各按 50% 份额继承,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唐XX辩称原告诉请分割的财产不全,原告主张的事实不实,原告生前未与被继承人联系,不存在拖延分割遗产的情形。第三人左某某述称,其与被继承人同居 15 年、尽到主要扶养义务,应参与遗产分配,案涉部分财产为同居共同财产应先析产,原告与被告未尽扶养义务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第三人唐XX主张原告、被告共同归还被继承人生前借款 20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继承人唐XX育有原告杨XX、被告唐XX两名女儿,与第三人左某某同居十余年未办理结婚登记,于 2025 年 2 月 22 日去世,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办案经过
本院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立案受理本案,被告唐XX申请追加左某某、唐XX为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XX、被告唐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左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唐XX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部分涉案房产价值;经被告唐XX申请,本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大理市下关茫涌小区啤酒厂宿舍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本院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意见及诉辩主张,查明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各方对被继承人扶养情况、涉案债权债务等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原告杨XX继承被继承人唐XX名下大理市下关正阳XX 广场 Z3-13 号商铺、原剑川县XX公司房改房 50% 份额、该商铺剩余租金 8000 元、兴业XX行案涉两账户全部存款余额;
- 被告唐XX继承被继承人唐XX名下大理市下关茫XX小区啤酒厂宿舍房产、已领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22113.12 元;
- 第三人左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唐XX云南XX银行案涉账户内存款及理财产品全部余额;
- 原告杨XX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被告唐XX支付分割款 19291.32 元,向第三人左某某支付分割款 32919.06 元;
- 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650.61 元,由原告杨XX、被告唐XX各负担 3460.24 元,第三人左某某负担 1730.13 元。
判决理由
- 被继承人唐XX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案涉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 依法认定遗产范围:正阳XX广场商铺、茫XX小区啤酒厂宿舍房产、剑川房改房 50% 份额、银行存款及理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商铺剩余租金为遗产,一次性抚恤费、丧葬补助费不属于遗产;
- 第三人左某某与被继承人同居多年,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可分给适当遗产;
- 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杨XX、被告唐XX存在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的情形,综合案情确定遗产分配比例为杨XX 40%、唐XX 40%、左某某 20%;
- 第三人唐XX并非案涉 20 万元借款的适格权利主体,该债权本案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