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二、案情简介
原告系某社区居委会,委托程再萍等律师代理案件;被告分别为某商业运营公司、石XX。居委会先与石XX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后续协商变更承租主体为该运营公司,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付款期限、解约条件、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条款。承租方多次拖欠租金,双方此前达成经司法确认的租金调解协议,但被告履约半途中断,新年度租金亦逾期未付。原告书面发函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腾退商铺未果,遂起诉主张解约、返还商铺、支付占用费、违约金及维权律师费;被告抗辩原告未足额交付商铺、无权解约、石XX无需担责、违约金标准过高。
三、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6 年 4 月 8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原告方由程再萍律师出庭应诉,两名被告共同委托某某律师参与庭审。庭审阶段双方围绕合同主体变更、租金拖欠事实、房屋交付情况、违约责任划分、违约金数额等争议举证质证,法院结合租赁合同、司法确认裁定书、租金催缴文书等证据核实全案事实。
四、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 案涉商铺租赁合同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解除;
- 涉案运营公司限期腾退 2250㎡承租商铺;
- 按合同约定分段标准支付自 2026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退房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以占有使用费为基数按年利率 3% 计付违约金;
- 由该运营公司承担原告律师费 10000 元;
- 驳回原告针对石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473 元,原告负担 6058 元,涉案运营公司负担 1415 元,逾期付款需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二)裁判理由
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持续性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发函解约合法;石XX仅对往期调解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承接案涉后续租赁债务;被告主张房屋未完整交付无证据佐证,抗辩不能成立;结合实际损失酌情调低违约金计算标准,律师费依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三)适用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