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反诉被告):刘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程再萍(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邱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李XX(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刘XX与杨XX 2006 年登记结婚,2023 年协议离婚,双方就太X苑共有房产的分割约定未实际履行。刘XX诉请分割该房产折价款、房屋租赁费及评估费;杨XX辩称房产由其家庭全额出资,同时反诉要求分割花XX湾、惠X瑞城两处房产。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庭审中双方完成举证质证,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太阳苑房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刘XX垫付评估费 27838 元。法院查明涉案房产权属、出资情况及杨XX签署的产权放弃声明等核心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太阳苑小区 B 区 32 号房产归杨XX所有,杨XX向刘XX支付房屋补偿款 XXX.5 元;
- 杨XX向刘XX支付评估费 13919 元;
- 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驳回杨XX的全部反诉请求。
判决理由
- 太阳苑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司法评估价格分割,杨XX主张家庭全额出资无有效证据佐证;
- 花韵蓝湾、XXX有产权登记及杨XX签署的放弃产权声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诉请求不成立;
- 评估费因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协商产生,由双方平均分担。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