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程再萍(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大理XX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王XX原告与XX饮品公司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并出资 30 万元,约定固定分红,后公司未履约,王XX出具欠条。原告主张款项实为借贷,诉请二被告还本付息;被告辩称系个人借款,与公司无关。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4 年 6 月 5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程再萍律师代理原告提交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欠条等核心证据,法院组织举证质证,查明款项往来、还款记录及协议约定等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XX饮品公司、王XX共同偿还原告本金 291762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利息 45933 元,并按年利率 14.8% 支付后续利息;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案涉协议约定固定收益、不担经营风险,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王XX出具欠条构成债务加入,应共同担责;利息依法调整至法定上限。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