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彭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律师、程再萍律师;被告一为大理市XX汽车服务部,经营者普某某;被告二为云南XX公司,法定代表人顾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2025 年 2 月原告向XX服务部购车,签订XX公司名义的购车合同,支付定金、钢板加固费、车款共计 62000 元,被告逾期未交车,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费并赔偿损失。达恺XX辩称无合同关系,XX服务部未到庭答辩。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9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XX公司代理人到庭,XX服务部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庭审后法院通知普某某到庭核实事实,结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购车合同等证据,查明合同签订、款项交付、逾期交车及表见代理等核心事实。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确认案涉汽车买卖合同于 2025 年 5 月 17 日解除;二被告共同退还原告 34640 元、双倍返还定金 54720 元,合计 89360 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400 元,原告负担 400 元,达恺XX负担 1000 元。
- 判决理由:普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达恺XX为合同相对方;XX服务部自愿承担债务;定金超主合同标的额 20% 部分无效;原告损失证据不足。
-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