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茹XX与李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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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忠秋律师在诉讼中积极应对被告关于探视权的请求,促使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探视的时间、方式(每月一次、指定时间),既保障了被告的探视权,也为原告配合探视提供了明确依据,减少了后续因探视问题可能产生的纠纷。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茹XX与李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茹XX与被告李XX于某年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

分居后原告生育一女茹X。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支付过去数年的抚养费及未来每月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辩称需先做亲子鉴定确立亲子关系,且其无固定收入、负债累累,无力承担过高抚养费,
同时请求明确探视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申请亲子鉴定,
但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结合现有证据可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被告未明确要求抚养,故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结合女儿生活消费支出及被告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数百元。同时,为保障被告探视权,
确定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

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过去数年的抚养费共计数万元,
此后按每月数百元标准支付相应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指定时间),原告应予配合;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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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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