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茹XX与李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茹XX与被告李XX于某年举行典礼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
分居后原告生育一女茹X。女儿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
请求判令非婚生女由其直接抚养,被告支付过去数年的抚养费及未来每月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
被告辩称需先做亲子鉴定确立亲子关系,且其无固定收入、负债累累,无力承担过高抚养费,
同时请求明确探视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申请亲子鉴定,
但未在规定时间到庭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结合现有证据可认定亲子关系成立。
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且被告未明确要求抚养,故女儿由原告直接抚养为宜
。结合女儿生活消费支出及被告收入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数百元。同时,为保障被告探视权,
确定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
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过去数年的抚养费共计数万元,
此后按每月数百元标准支付相应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被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一次(指定时间),原告应予配合;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