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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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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原告主张的二十余万元彩礼返还请求,张忠秋律师通过论证原告存在重大过错、部分款项不属于彩礼、共同生活期间的消费支出等因素,成功将返还金额降至十四万元,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赵XX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经人介绍相识,为缔结婚姻,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小见面礼、大见面礼、
结婚彩礼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双方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后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后被告发现原告

与他人存在暧昧微信聊天,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
礼款二十余万元。被告辩称原告存在重大过错(婚内出轨),且部分款项系见面礼、买衣服钱而非彩礼,

部分彩礼已用于购买嫁妆及共同生活花销,不应返还或应予折抵。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见面支付的款项、大见面支付的款项及之后支付的结婚彩礼等款项共计二十余万元,

均具有彩礼性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返还彩礼。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约四个月)、
原告与他人存在暧昧关系导致双方关系出现矛盾(被告无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十四万元。
原告主张的钥匙封礼金无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部分款项系买衣服钱已在酌定时一并考虑;
被告购买的车辆及其他用品、生活支出系其消费支出,不能用于折抵彩礼款项。

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十四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1970-01-01
  •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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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秋律师,男,河南博苑(新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共产党员,2020年度新乡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毕业于郑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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