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严XX、李XX与张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严XX、李XX的近亲属严XX在被告张XX、胡XX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时,从三层楼处坠地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张XX、胡XX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施工保障义务;被告李XX作为房主将工程发包给
没有资质的张XX,存在选任错误;被告闫XX操作吊料机不当导致事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数十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严XX与被告张XX、胡XX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张XX、胡XX作为接受劳务一方,
未尽到安全施工保障义务,应对严XX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严XX作为成年人,自身疏忽大意,
不注意避险,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李XX与张XX、胡XX签订了房屋承建合同,原告未能证明李XX
存在选任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闫XX系受雇于张XX,其行为属执行工作任务,
个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酌定张XX、胡XX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扣除已垫付费用后,
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数十万元。
判决如下:
被告张XX、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五十余万元;
驳回原告对被告李XX、闫XX的诉讼请求。
